Article 62
In force自治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