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