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