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