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超过用水定额,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用水定额,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