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未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超过用水计划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
(三)其他用水量发生较大改变的。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事项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