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设施(器具)正常运行。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水许可水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户,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进行计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