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生态环境、市政园林、海关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二)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及通过港口转运的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纳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在岸上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海关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相关污染物、压载水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联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