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所属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指南等信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为船舶预约、使用岸电和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并定期将岸电使用相关信息报告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