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尊重契约精神,履行依法作出的涉企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或者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