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学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