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数字基础设施相关建设内容,预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空间、网络、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