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物业费实行酬金制,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或者季度收支情况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