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出现需要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报告,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业主分摊情况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