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分项服务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标准与方法;

(五)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合同期限、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