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临时会议的召开事由,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进行指导,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予以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