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下列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
(三)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五)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变电室、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充电桩、化粪池、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六)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七)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