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茶叶生产经营者在种植管理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茶叶鲜叶,对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鲜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鲜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