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茶叶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日照绿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引人误认为日照绿茶。禁止用其他地域的茶叶冒充日照绿茶。不得伪造日照绿茶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茶叶包装、宣传手册或者互联网销售产品介绍页面上清晰标明采摘季节、产品等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