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