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

学校应当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鼓励中小学校适当延长课间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

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