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自治区境内狩猎实行年度休猎制度。允许狩错的野生动物种类、休猎时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确定并公布。
猎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对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
狩猎证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市)猎捕的,由州、市和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州、市、地区的,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持枪狩猎者,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公安机关在审核发放具有狩猎用途的持枪证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