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录及其调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