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向该国家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反馈审查结果。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市人大备案审查信息系统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进行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