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保税维修政策,建立保税维修工作管理机制,制定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开展来自境外且维修后复运出境(以下称“两头在外”)的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成套的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医疗器械的保税维修业务;依法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医疗器械产品维修后,不得在境内流通使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两款规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前款规定情形外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保税维修业务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海关等研究确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备案。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出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在业务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