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内容确定。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实施方案,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