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