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