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专门学校学生进入和转回原学校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以及学生分类分级教育、教职工职责待遇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