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经商的,鼓励携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期限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向学校、幼儿园和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