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用水相关数据;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