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2Amended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