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
跨县的一方提出在另一方境内有插花山,应出示有关证据,如另一方有异议,也应出示有关证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证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双方均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一方所有;
(二)只有一方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出示证据的一方所有;
(三)双方均无证据的,应根据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等历史和现实情况,结合自然地形,合理确定山权和天然林林权的权属。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