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取证和查证责任。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需要时应出具书面证明。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处理依据。调处的全过程应记录在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