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山林权属争议的来由;

(三)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

(五)不服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