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出让方案,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填海项目出让方案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