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