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不少于四日,常年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群体优惠开放。国家和省对公共文化设施优惠开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等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