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9 articles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居住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结合实际,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符合社区养老服务条件的,可以统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体、产权归属等内容。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接收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处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审验等事项。
国有企业以提供场地、设施等方式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投入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既有多层住宅以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加装电梯的具体规定,明确加装电梯的具体条件、程序、实施主体、资金筹措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依法拆除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以及就近补建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按照原有规模和标准补建,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