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居)民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协商,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顾问、村务监督委员会、驻村(居)工作队等的意见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应当经村(居)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