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两级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
学校的体育设施,由学校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
公园、广场等市政场所中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市政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乡镇(街道)、村(居)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
援建、捐赠的体育设施,由接受援助、捐赠的单位负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