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爱国卫生相关规划、计划等,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