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馆;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候车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