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设立市级、区级湿地公园的,应当分别向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三)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案;

(四)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五)拟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听取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在湿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对符合条件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市级或者区级湿地公园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