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务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以及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护方式和措施,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的建设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