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等级、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措施、管护责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事项。一般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类型和地理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