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