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