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测,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五)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六)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七)资源化利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以及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十)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