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拒绝投放、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